北京市和平里医院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卫生局有关管理制度,结合北京市和平里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医疗收费管理
1、以收费员为管理单元,建立医疗收费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领用登记簿,并限量领取。
2、收费票据必须按顺序依次使用。所开收费票据的姓名、项目和金额要同医疗收费通知单相符。票据内容填写规范、准确、完整。
3、收费票据使用后,存根必须如数按序收集返回至财务科。财务稽核人员按实际使用情况逐张审核销号。
4、医疗服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收费票据统一核算。不得设置账外帐。
5、严格执行日清月结的结账制度。各班次收入款项应同收费票据记载的内容一致,并将核对无误后的收入及时、足额汇缴后台收款人员。
6、正确处理收费中发生的特殊业务。
(1)收费票据项目填写错误的更正方法
金额错误:将原收费票据作废,注明原因重开收费票据。
姓名错误:按处方、处置单所示姓名予以更正,更正处加盖收费图章。
划价有误:将原收费票据索回,作废重开。属于当日结账前的,注明原因和重开票据号码。属于帐款结清收入上缴的,需由收费处负责人审批后办理。
(2)退费业务。
全部退费:请示负责人同意后,收费员索回收费票据及处方等原始单据。属于当日的,注明原因并由有关责任人员签字后,办理退费。属于帐款结清收入上缴的,需由收费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
部分退费:审批原则和程序同全部退费。但需注明退费原因和重开收费票据号码。
未按审批程序、办法或有关凭证票据不全的退费业务,财务科可以认定本次退费业务无效,相应的费用由收费员全额负担。
(3)用错收费票据的更换方法。
收费员请示负责人后,索回原收费票据,注明更换票据的理由,属于当日的,另开正确票据。属于帐款结清收入上缴的,由收费处负责人审批后处理。
(4)现金长短款的处理规定。
出现现金长或短款情况时,收费员应立即请负责人或其他收费人员予以确认。长短款项必须在统一设置的登记本上如实登记,并“短款补足,长款上交”。长或短款情况,年终汇总上报财务科按规定处理。
二、现金(含支票)、收费图章的管理
1、收费人员应当在医院授权的收费范围内,正确使用收费图章。
2、收费人员要及时补充和调整业务周转金的币种,主动配合财务稽核人员的工作检查。
3、现金、收费图章、收费票据由收费员专人使用和保管。离岗期间必须锁入保险箱内。保险箱的钥匙及密码由收费员本人安全保管。
4、保险箱内严禁存放非医疗收费性财物。
5、严格执行财务安全管理制度。过夜现金保持在财务科批准的限额之内(收费周转金2000元)。超限额部分预缴财务科。
6、其他有关现金、支票、收费图章、周转金的管理按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管理
1、严格执行计算机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经医院计算机中心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调整程序、修改记录、处理故障。
2、收费人员应认真遵守财务制度。违反有关规定的,医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