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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总医院就诊须知

更新:2023-06-13 来源: 医搜

感谢您选择到航空总医院就诊。医院是为患者提供预防保健及诊治疾病的场所,航空总医院的宗旨是为广大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诊治服务。为了使您早日恢复健康,同时保障您和其他患者以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特此向您告知如下内容:

航空总医院就诊须知
 
一、就诊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您享有如下权利:
 
1、您将获得我院提供的医疗救治或预防保健服务;
 
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您可以授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代您行使相关的诊疗选择决定权;
 
3、您可以了解您的病情发展、疾病诊断、医师建议的诊疗方案、诊疗效果及预后等相关情况;
 
4、您可以对医师建议的诊疗方案做出选择和决定,并可以提出相关的诊疗建议;
 
5、您可以了解处方药物的名称、价格及所选药物的毒副作用,并对医师建议使用的药物做出选择;
 
6、您可以就与您疾病相关的一切问题向医务人员进行询问和咨询,行使您的就医自主权;
 
7、您可以要求医务人员对您的病情进行保密,我们会尊重您的隐私;
 
8、您可以查阅、复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病历资料;
 
9、您可以拒绝未经您同意进行的临床实验和医学教学诊疗行为;
 
10、您可以授权医师对手术切除的病变器官、组织和取出的标本、物品进行适当处置,包括病理检查、科学研究和按医疗废物处理等;
 
11、您可以按照社会医疗保障的相关规定,持卡报销医药费用;
 
12、若您对我们的医疗服务不满意,您可以向您的经治医师、主管科室主任提出,也可以向医院投诉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13、按照《侵权责任法》第54 条规定,您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您还负有如下义务:
 
1、请您提供真实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您的姓名、年龄、住址及医疗保险报销类别等;
 
2、请您向医务人员详尽如实提供与您健康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本次患病的基本情况、既往病史及诊治经过、药物过敏史及其他有关详细情况;
 
3、您需要进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医疗时,在医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请您签署知情同意书。文书一经自愿签署,即具有相应法律效力,您应慎重、正确行使自己的就医选择权;
 
4、请您遵从医师的医嘱,积极配合治疗,不能擅自用药和使用治疗设备,为保证您恢复健康,请您定期复诊;
 
5、请您及时足额缴纳医药费用;
 
6、请您遵守诊疗过程中医院的相关管理规定,维护医院诊疗服务正常秩序;
 
7、如果您在本院被确诊为法定传染病,医院将依法律规定对您采取相应的诊疗措施,或限制您的某些人身自由,请您予以配合;
 
8、请您尊重医务人员的人格权、人身权,并且尊重其他患者的隐私权;
 
9、请您自觉维护医院公共场所安全、清洁、安静,爱护公共财产设施,不吸烟喝酒,不干扰其他患者诊疗,保护好个人安全和贵重物品;
 
10、在取得您同意的前提下,请您配合临床试验和实习教学;
 
11、为及时抢救急、危重病人,需要换床、借床、换房时,请您积极配合,由此造成的不便和打扰恳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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