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就诊时须持本人社保卡或《补(换)卡证明》挂号就诊。
2、接诊医师询问患者是否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核对患者是否为本人持卡就医。
3、凡持他人社保卡冒名就医的,诊治医师须开具全额自费处方,并有权扣留社保卡,转交院医保办进行处理。
4、由参保人员家属代开药品的,须核对患者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和社保卡)、确诊医院的门诊病历(或出院诊断证明),确认患者因患有精神类疾病或行动不便、长期卧床等原因,不能到医院就医的,方可开具医保处方。
5、需住院治疗患者住院处对照医保卡中的照片并确认其他信息后收入院,同时存留医保卡或《补(换)卡证明》。